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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员工进行超期试用属于违法 那么应否给付经济赔偿呢?

来源:劳动午报  

胡某于2020年5月27日入职公司,岗位为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胡某的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为6000元或按月度公司效益与工作成果发放月度奖等。

公司称,胡某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津贴4200元、全勤奖金8800元,共计19000元。每月另有餐费,每天按25元计算。为此,公司提交《胡某的工资发放情况(2020年)》统计表予以证明。胡某对该表格记载的工资结构不认可,但认可月工资总额,称该金额在试用期期间和转正后没有变化。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即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赔偿金23367.5元。经审理,仲裁机构驳回了胡某的请求。

胡某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应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本案中,公司与胡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2个月,但胡某认可其试用期期间工资与转正后工资标准完全一致,故再要求公司支付其超过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6个月,但试用期超过2个月且已履行,公司应就超过试用期的期间向胡某支付赔偿金。经核算,胡某要求公司支付23367.5元赔偿金不高于法定标准,故改判支持胡某的该项请求。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应否支付超过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6个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公司与胡某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该行为显然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完毕。

既然公司对胡某进行超期试用属于违法,那么,公司应否给付经济赔偿呢?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结合本案情形,公司应当向胡某支付赔偿金。不过,这里有个特殊之处,即胡某的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标准一致,似乎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并未损害胡某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还应支付赔偿金吗?答案是:应该支付。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属于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83条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规定的惩罚赔偿,该赔偿金的质并非是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故无需以劳动者权益受损为前提。

其次,劳动者在试用期与转正后的权利义务除了工资标准可能不同外,还存在其他差别。例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就比转正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更加宽松,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往往也会付出更多的劳动以获取更好的表现或评价,在此情况下,其合法权益也更易受到侵害。

因此,仅以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标准一致就认定劳动者权益未受损害显然不妥。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胡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关键词: 劳动合同期限 月度公司效益 工作成果发放月度奖 超过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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