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财经 >

困难企业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减免税优惠

来源:山西日报  

2月16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最大限度帮扶困难企业走出困境,凡2021年度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于2022年5月15日前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优惠。

纳税人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第一种是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中,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超过资产总额20%(含)的。第二种是从事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其中,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10%(含)的。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年末货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动用的资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款的。其中,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困难减免税应于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财务报告、报表和其他资料及说明等资料,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此外,我省税务机关还发出温馨提示:即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亏损额;对纳税人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困难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 书面申请 困难企业 减免税优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