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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红线:4种情形构成上市法律障碍

来源:澎湃新闻网  

监管层对于IPO审核的严格态度仍然没有放松迹象。

6月12日,先是有消息称,多家从事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暂停材料申报,之后又有投行人士透露,收到证监会发布的两份有关IPO业务的知识问答。

澎湃新闻记者从投行从业人员处获得了这两份文件,从内容上看,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两块,分别设置了25个和26个问答。两份文件长达32页和48页,覆盖面很广,基本上涉及到了企业在进行IPO申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证监会给出的回答也非常细致。

可见的是,自2017年10月新一届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上任以来,对于IPO的从严把控就成为了常态。

据证监会官网数据,截至6月7日,沪深两市仍在排队IPO的企业数量为302家,相比一个月前的5月10日数据,减少了6家。而与年初的数据相比,不到半年,已经有217家企业离开了排队等候IPO的队伍。

券商一季度业绩报告显示,投行业务收入下滑成为业内的普遍情况。甚至有投行人士透露,降薪、年终奖缩水也成了大环境不景气的结果。

在发审委公布的审核结果公告中,“首发申请未通过”已经越发常见,而那些被发审委拒之门外的企业,最常见的“拦路虎”往往包括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东股权被质押、业绩大幅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等方面。

这两份问答文件,是监管层针对这些常见问题,手把手式教学划出核查重点,并指导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应该如何做好发行中介工作。

一些上市审核红线也被明确划出。

例如,澎湃新闻记者发现,有四类情况是证监会明确表示会构成上市法律障碍的。

第一,有重大出资瑕疵情况的,原则上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第二,被质押、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控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也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第三,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自然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第四,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或者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这两种情况原则上都应认定为构成首发上市的法律障碍。

《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包括25个问答,问答涉及的情况非常具体,包括持续经营时限计算、功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未决诉讼或仲裁、“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等。

澎湃新闻记者从25个问答中挑选出较受关注的4条,将回答要点梳理如下:

1,发行人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如果出现股东股权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不确定性事项的,应当如何区分情况把握,判断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要求是,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披露。

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要求是,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

此外,证监会也明确: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视为存在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同业竞争在发行审核中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对于拟上市企业是否涉及同业竞争情况,证监会给出五点定义。

第一,同业竞争的“竞争方”主体,是指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除此之外,不是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

第二,所谓“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

第三,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同业”,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而其他近亲亲属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原则上也认定构成同业竞争。

第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一般不认定构成同业竞争。

第五,无实控人的发行人的重要股东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是否造成利益冲突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角度进行核查,发行人应披露相关风险及利益冲突防范解决措施。

3,申报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应基于谨慎原则进行充分核查。

首先,对关联方的认定,应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应的上市规则认定。

其次,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对于这一点,证监会特别划出了一个门槛比例——30%。

要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第三,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最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要对发行人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不实、出资方式不合法、非货币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或未办理产权变更、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等出资瑕疵的,审核中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发行人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的,或在出资方式、比例、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缴出资、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补救措施。

证监会在审核中充分关注发行人的出资瑕疵问题,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存在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或者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等重大出资瑕疵事件作为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则上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此外,证监会的回答中,还强调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尽的指责。规定这两方应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

另一份名为的文件则包括26个问题,涉及股份支付、工程施工余额、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税收优惠、发审会前业绩下滑、客户集中、持续盈利能力、内部控制、现金交易等。

澎湃新闻记者从这些问答中挑选出较受关注的3条,将回答要点梳理如下:

1,首发企业在发审会前存在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下滑情形的,日常监管中如何把握相关情况对其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首先,证监会对于“持续业绩下滑”和“大幅业绩下滑”作出了明确定义。

前者是指,报告期三年内的经营业绩逐年下滑,或者最近一年一期的经营业绩较前一年(期)下滑。后者则是指,报告期内其中一年(期)业绩较之前一年(期)的高值下滑超过50%,且不属于持续业绩下滑的情绪。

对于这类情况,核查要求是:

发行人应充分说明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以及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情况,同时充分揭示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及其对持续盈利能力的额影响。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需要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明确说明业绩预计的基础及依据,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报表项目有无异常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部分首发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向单一大客户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超过50%以上,该种情形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证监会明确: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在发行条件判断上,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特殊行业的公司,需要进行特殊的比较说明和充分的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如果发表意见认为,发行人客户集中不影响发行条件,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上述客户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

3,在这些问题中,还有一条专门针对影视类公司。

问题是:中国影视产业分为影视制片、发行、院线、影院放映等主要环节。部分从事院线发行、放映业务的首发企业存在票房分账收入确认、放映业务成本归集核算方法不一致的问题,造成同行业企业收入、毛利率等关键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可比,影响到财务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对于上述情况应如何把握?

——证监会认为,发行业务收入确认上,境内发行方一般采用代理发行的方式,不承担影片审核风险,也不承担票房惨淡的潜在损失,只是作为中介方,所以通常采用净额法核算。在放映业务收入确认上,通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此外,放映业务成本,如电影院租金、放映设备折旧等,通常归集为营业成本而非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记者 刘歆宇)

关键词: IPO 审核红线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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